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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洗钱”行为,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首宗 “洗钱”案件
2021-12-03    文章来源: 江城区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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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有关规定,依法对一起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为贩毒人员收取毒资进行“洗钱”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2021年1月至10月期间,甘某某明知男朋友叶某某是贩毒人员,长期在阳江市区贩卖毒品冰毒,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给叶某某用于收取购毒人员支付的毒资,并通过银行卡套现。经核实,截至10月案发,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收取毒资共29万余元。


    在办理该起案件中,江城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公安机关侦查初期,抽调人员提前介入案件,就案件定性、取证重点、共犯认定等方面与侦查人员面对面沟通,引导公安机关快速收集、补充、完善证据。11月23日,公安机关以甘某某涉嫌洗钱罪移送该院审查逮捕,该院对甘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洗钱”案件。

    以往“洗钱”作为上游犯罪的附属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处罚力度不足,既不利于打财断血,也不利于追赃挽损。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加大了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严重犯罪下游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接下来,江城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与公安机关、法院密切配合,加大案件审查力度,对“洗钱”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在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彰显检察担当和检察作为。


                                                                                法条速递

  问:  洗钱罪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