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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区检察院对拟适用缓刑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2021-01-08    文章来源: 江城区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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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量刑程序,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江城区检察院对一起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首次委托阳江市江城区司法局对该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


一、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手持工具,打砸被害人年桔、花木和瓷盆,造成被害人财物损毁。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年桔、瓷盆、花木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5738元。2019年10月3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投案自首。2020年11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赔偿六名被害人损失共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办理过程:

1、江城区检察院意见

江城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对该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为了准确评估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适用缓刑后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居住社区是否存在重大不良影响等因素,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江城区检察院决定委托阳江市江城区司法局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2、阳江市江城区司法局意见

阳江市江城区司法局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进行社会调查,并以评估报告的形式提出意见。报告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的社会风险较低。最终,江城区检察院向江城区法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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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调查评估意义

对认罪认罚拟适用缓刑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是江城区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在更高水平上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具体体现,对于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