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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意见》的通知
2022-04-01    文章来源: 江城区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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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

联系机制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推进企业合法经营,有效惩戒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举措,进一步服务江城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检、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阳江市江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简称工商联〕制定如下沟通联系机制意见。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江城区民营企业发展实际,对标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最高检、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的要求,全面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切实为江城区民营企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第二条  【联席会议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与江城区工商联季度举行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情况,就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保护民营经济决定部署,围绕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交流,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应对民营经济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磋商,提出对策、抓好落实、巩固成效

第三条  【日常联络协作机制】建立日常联络协作机制。江城区人民检察院和江城区工商联在分别制定联络员专门负责民营企业保护工作的日常沟通联络,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交流工作动态和意见建议。建立驻区工商联联络站,定期派驻检察官到联络站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听取意见建议。

第四条  【联合调研机制】开展专题联合调研。江城区人民检察院和江城区工商联围绕涉及江城区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产权等重大法律问题和司法保障问题,联合开展专题调研或者专项考察,及时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强化对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跟踪研究,准确把握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服务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民营企业专项工作机制】江城区工商联依托12309检察服务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涉民营企业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发现属于江城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有冤错可能的案件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同级或上级检察机关反映和移交。

第六条  【民主监督参与机制】优化工商界民主监督参与机制。加深民营企业家对检察工作的了解支持,畅通其参与监督渠道,参与检察听证活动。

第七条  普法宣传机制】加大涉民营企业法治宣传教育。与江城区工商联联合举办普法宣传,开展送法入企业入商会活动,组织民营企业家参与普法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家诚信守法、防范风险、干事创业。

第八条  【刑事检察办案机制】严格涉民营企业案件司法标准。江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企业家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涉案财产与非涉案财产、合法经营所得与违法犯罪所得界线,依法监督有关机关慎重立案、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对于民营企业的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处理,快办快结涉民营企业的轻微刑事案件,预防和制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第九条  【民事检察办案机制】依法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重点监督人民法院是否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选择性执行、滥用执行措施或扩大执行范围等违法执行情形。

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注重发现并监督以下类型的虚假诉讼案件:大额借贷纠纷但庭审虚化无对抗性且以简易程序调解结案的案件;借名买房的案件;离婚、合伙纠纷中虚构债权债务的案件;案件立、审、执过于迅速、诉讼均由代理人办理的案件;大宗财产非对价转让等反常现象的案件;其他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的案件等。

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知名品牌、发明专利以及高端制造、智能制造、互联网产业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建立高技术企业加速成长机制提供司法保障。强化对知识产权类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条 【行政检察办案机制】准确把握商事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在市场准入、经营运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依法监督纠正违法违规向民营企业收费、集资、摊派,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名义非法干预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十一条  【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机制】纠正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故意刁难民营企业等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